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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贾继贵与张祥忠、刘修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贵,张祥忠,刘修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7民初1429号原告:贾继贵,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区。被告:张祥忠,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被告:刘修朋,男,46岁,住江苏省丰县,原告贾继贵诉被告张祥忠、刘修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法亭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继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祥忠、刘修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因工程项目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8516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提起诉讼,诉请二被告清偿借款,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张祥忠、刘修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被告刘修朋、张祥忠因承建工程需要两次借原告款169000元万元,并为原告贾继贵出具借款条二份,二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2015年11月10日,被告张祥忠借原告贾继贵现金3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日,被告张祥忠又给原告补签欠款条两份,分别是欠原告现金14000元和欠原告垫资款172160元,两项合计216160元。上述款项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贾继贵提交的借、欠条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祥忠、刘修朋拖欠原告贾继贵借款169000元,被告张祥忠拖欠原告贾继贵借款及投资款216160元,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祥忠、刘修朋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贾继贵借款169000元;被告张祥忠应当偿还原告贾继贵的借款及欠款216160元。被告张祥忠、刘修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按缺席审理与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祥忠、刘修朋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贾继贵借款本金169000元。二、被告张祥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贾继贵借款及欠款216160元。案件受理费7077元,减半收取为3038.5元,由被告张祥忠承担2270元,被告刘修朋承担767.5元;保全费798元,由被告张祥忠承担500元、刘修朋承担29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法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