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姜桂英与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桂英,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姜桂英。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92号。法定代表人张合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姜桂英与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6民破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受理申请人龙口广大经贸有限公司对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芝劳人仲案字(2014)第98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潘锦文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先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