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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与钱小洋、钱木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钱小洋,钱木滚,康印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发文签签发:拟稿:汪西航共印:核稿: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4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星子南康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肖建军,系支行行长。被告钱小洋,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星子县。被告钱木滚,男,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星子县。被告康印林,男,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江西省星子县人,住江西省星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诉被告钱小洋,被告钱木滚,被告康印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县支行承担。审判长  曲振强审判员  汤国军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西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