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玉秀与陈岩,陈丽影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秀,陈丽影,陈岩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3000号原告:陈玉秀,男,1948年4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西北街六委40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香,女,1953年9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大兴安岭楼13单元5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国,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丽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灯塔县土岗村。被告陈岩,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和新村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秀诉被告陈丽影、陈岩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玉秀已于2016年9月份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高永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