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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军亮与沁阳市野生源怀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亮,沁阳市野生源怀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730号原告:张军亮,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野生源怀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团结路1号花卉市场东邻。法定代表人:王建伟,系公司经理。原告张军亮诉被告沁阳市野生源怀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军亮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亮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张军亮负担。��判员陈娇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