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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湖与钟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湖,钟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641号原告:李湖,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彬,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瑞华,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李湖诉被告钟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湖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湖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湖撤诉。本案受理费745.48元,已由原告李湖预交,由原告李湖负担。审判长  郑伟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艳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