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执1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卢政凯与乔友财、刘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政凯,乔友财,刘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政凯,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滨江新城好民居F4栋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乔友财,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宏伟小区16栋1单元402门。被执行人:刘树立,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四合当镇大马营子村大马营子北组1465号。本院在执行卢政凯与乔友财、刘树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政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乔友财、刘树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乔友财、刘树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