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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知成与北京神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知成,北京神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蒋知成,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北京神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号同和华彩上湾智尚阁*层**号。法定代表人谢湘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知成与被执行人北京神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经济赔偿金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北京神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劳人仲案字(2015)26号仲裁裁决书执结。审 判 长  盘星锋审 判 员  唐新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