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邹庆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东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邹庆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东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3604号原告:张建军,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邹庆民,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东风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2-29。法定负责人:陈昊,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军与被告邹庆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东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军、被告中保财险委托代理人代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庆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0日,被告邹庆民驾驶黑ETC8**号出租车与原告驾驶黑EMG2**车相刮碰。事故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龙岗分局认定,被告邹庆民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中保财险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的事实我方无异议;2、原告请求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可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原告需提供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3、诉讼费及鉴定费,根据交强险的条例,我方不承担责任。被告邹庆民未出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收据一张,证明因本案诉讼,在打印社打印起诉状产生的打印费80元。本院认为,此笔费用系确应发生的费用,故予以采信。被告邹庆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0日,被告邹庆民驾驶黑ETC8**号出租车与原告驾驶黑EMG2**车相刮碰,致原告的车辆左前方保险扛及叶子板受损。事故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龙岗分局认定,被告邹庆民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被告邹庆民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中保财险承保了交强险,其中财产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受损车辆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金山汽车修理厂修复,支出修理费700元;原告为诉讼,支出复印费8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被告邹庆民承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在被告中保财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期间,故该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提交了合理票据,故确定数额为780元。被告邹庆民不再实际给付赔偿款。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中保财险给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东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建军赔偿款780元;二、被告邹庆民不再实际给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东风支公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萍英代理审判员  张欣乐代理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