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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泰兴市金锣冷鲜肉经营部与李宇森、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金锣冷鲜肉经营部,李宇森,李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947号之一原告:泰兴市金锣冷鲜肉经营部,住所地泰兴市大庆西路15号15-27号。经营者:吴建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玲、丁祥,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宇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被告:李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金锣冷鲜肉经营部与被告李宇森、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金锣冷鲜肉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党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周赛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