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1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阮树才与吕大华、杭州智奎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树才,吕大华,杭州智奎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958号原告:阮树才,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姚正洪,浙江北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莎莎,浙江北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大华,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杭州智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运河路5-2号6幢杭州余杭崇广物流基地B区-108号。法定代表人:谢春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1701室。代表人:吴昶,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树才诉被告吕大华、杭州智奎物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树才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树才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树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0元,由原告阮树才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佳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