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钟家柱与被执行人张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家柱,张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钟家柱,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良杰,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家柱与被执行人张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良杰给偿还请执行人钟家柱4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良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