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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世萍与池震华、洪幼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萍,池震华,洪幼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民初2404号原告方世萍,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杜铁军,福建松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震华,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洪幼俤,女,194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方世萍与被告池震华、洪幼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方世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震华、洪幼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世萍诉称,2013年11月15日,被告池震华以家庭生意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原告筹措现金20万元款项全部交付被告,被告收取原告钱款后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洪幼俤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现自己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资金困难拒不清偿,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池震华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按银行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洪幼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池震华、洪幼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被告池震华向原告方世萍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池震华向方世萍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被告池震华在落款“借款人”处签名捺手印,被告洪幼俤在落款“担保人”处签名。后原告向被告池震华交付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方世萍举有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池震华向原告方世萍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池震华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幼俤自愿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视为对借条内容的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洪幼俤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池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方世萍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洪幼俤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幼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震华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池震华、洪幼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晔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