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刑更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庞金耀故意伤害、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金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949号罪犯庞金耀,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玉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庞金耀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桂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该犯的判决。2010年3月30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1年12月8日获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4月28日获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庞金耀自2014年4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成奖励分)、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6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80.2分。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庞金耀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庞金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2013年、2014年、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因该犯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金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继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