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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财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凤业、杨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凤业,杨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232号申请人张凤业,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杨毅,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上午外环路24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杨毅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毅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