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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德义申请执行郝海峰、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义,郝海峰,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义,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郝海峰,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李林,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李德义与郝海峰、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德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