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德义申请执行郝海峰、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义,郝海峰,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义,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郝海峰,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执行人李林,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李德义与郝海峰、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德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