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5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5民初1010号原告:肖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男,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茂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被告杨广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要求依法分割为被告两次补交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及利息44288.99元的一半22144.49元归原告所有;3.要求依法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林口镇六办的58.5平方米的平房(价值约6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深厚的感情,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现身患重病,被告不仅不尽妻子的责任,且对原告不管不问,停止对原告的医疗,更甚者的是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参加的康宁保险应得的大病理赔金由于被告将该保险单及缴费票据和保险合同藏匿,拒不给付原告,致使原告至今不能申请理赔,贻误对原告病情的治疗,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因原告同女儿向被告索要保险单,原告女儿却遭到了被告及其亲生儿子的殴打,该纠纷已报案经站前派出所处理。现原告非常伤心,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被被告赶出家门而分居,现居住在女儿家。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立案审理判决如上请求。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杨广芬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破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肖茂胜要求与被告杨广芬离婚,因被告杨广芬不同意离婚,且原告肖茂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不满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对原告肖茂胜要求与被告杨广芬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