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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江全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全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865号原告吴江全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孙庆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勇玺,律师。被告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发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全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吴江全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吴江全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吴江全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6元,诉讼保全费1248元,合计2854元,合计2854元,由原告吴江全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展田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胜芝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