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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郭秀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郭秀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1043号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负责人:涂磊,该公司经理。被告:郭秀琳,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与被告郭秀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邵武市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