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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庆武与被执行人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武,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武,男,1960年10月17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四方台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435495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6号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