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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严奎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严奎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长潭街村毛宅坂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59437429-5法定代表人:扈进京,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寅、侯金烨,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奎如,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长江,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2572-3法定代表人:陈斌,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长江,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奎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云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严奎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奎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奎如、浙江九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