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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607号原告柏某,女。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