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607号原告柏某,女。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