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1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欢与尹才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欢,尹才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561号原告:宋欢,女,1990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尹庆芬,女,1969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原告之母亲。被告:尹才彪,男,1981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宋欢与被告尹才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宋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由原告宋欢负担。审判员  彭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