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山与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山,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山,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7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吴山与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南充泰宏物流园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60万元,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