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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吴英张素生与被告齐金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张素生,齐金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5民初2445号原告:吴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宏斌,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素生,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齐金信,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金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英,张素生与被告齐金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英,张素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金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齐金信归还原告借款2350000万元及利息18655.14(自2016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2016年7月17日);⒉判令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齐金信以个人名义向吴英借款人民币250万元,为了帮助齐金信,原告向张素生,汪芳分别借款。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22日通过微商银行马鞍山汇通支行分别向被告转款118万元和132万元。2016年5月12日被告齐金信向吴英出具了金额为132万元和118万元借条两张。并承诺该两别借款于2016年5月18日前一次还清,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其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讨齐金信于2016年6月27日才向张素生支付了15万元。余款至今一直未付。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齐金信均未对吴英,张素生诉讼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齐金信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故对吴英,张素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吴英,张素生要求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齐金信归还借款本息,有借款借据和银行汇款记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信齐金应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金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英,张素生借款本金23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清结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50元,减半收取计12875元,由被告齐金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园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