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亚南与谢干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南,谢干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南,教师。被执行人谢干才,经商。申请执行人刘亚南与被执行人谢干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安严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调解书,谢干才应返还刘亚南借款本金115820元并支付利息。裁定生效后,因谢干才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亚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干才返还申请执行人刘亚南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17128元。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干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171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安严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何永明代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