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331号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熊向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农村创业中心B座八楼。法定代表人:殷善根,总经理。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创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