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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苗芳与王小飞、胡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苗芳,王小飞,胡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286号原告:王苗芳。被告:王小飞。被告:胡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苗芳与被告王小飞、胡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王苗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王苗芳负担。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