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苗芳与王小飞、胡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苗芳,王小飞,胡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286号原告:王苗芳。被告:王小飞。被告:胡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苗芳与被告王小飞、胡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王苗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王苗芳负担。审判员 肖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