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剑与赵贵伟、邓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赵贵伟,邓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218号之三原告刘剑,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刘文锋,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贵伟,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博白县。被告邓福兰,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诉被告赵贵伟、邓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刘剑负担。代理审判员冯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玉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