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6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吉呼郎图与赛音乌力吉、敖特根、门德巴雅尔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呼郎图,赛音乌力吉,敖特根,门德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6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吉呼郎图、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工作于西乌旗住建局、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赛音乌力吉、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敖特根、男、5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西乌旗巴彦华镇。被执行人门德巴雅尔、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西乌旗巴彦华镇。申请执行人吉呼郎图与被执行人赛音乌力吉、敖特根、门德巴雅尔借款纠纷执行一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内2526西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吉呼郎图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呼郎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26西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战广杰审判员 王 旭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