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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威兵与郭春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威兵,郭春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威兵,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郭春生,住宁城县。(系上诉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雨,住宁城县。上诉人郭威兵与被上诉人郭春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郭威兵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威兵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威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麻秋野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云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