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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忠武、袁文彬玩忽职守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友谊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15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祥文,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友谊县,身份证号码230834197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第一管理区农机助理,住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幸福楼东单元501室。2015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曲昕旭,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均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不服,均以不构成玩忽职守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大伟代理审判员  陈激扬代理审判员  孙艳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嘉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