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6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14日转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27栋1单元502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杨某某、迟某某共同吸食冰毒,并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8日将被告人朱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经检验,上述四人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尿检报告、证人赵某某、杨某某、迟某某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瑞强人民陪审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