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薛艾兰与刘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艾兰,刘洪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426号原告:薛艾兰。委托代理人:薛艾兰,淮安市淮安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艾兰与被告刘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艾兰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艾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艾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艾兰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