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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薛艾兰与刘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艾兰,刘洪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426号原告:薛艾兰。委托代理人:薛艾兰,淮安市淮安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艾兰与被告刘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艾兰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艾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艾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艾兰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