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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芬与尹倩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芬,尹倩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946号原告:刘芬,女,1949年9月3日生,汉族,退休,住吉林市昌邑区安康胡同1-2-21号。委托代理人:裴小添,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冰,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倩孺,女,1981年月25日生,汉族,房地产销售,住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街3-2-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芬诉被告尹倩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芬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倩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芬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芬撤回对被告尹倩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芬负担。审 判 员  孙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邰思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