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程丽珍与钟明辉、林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丽珍,钟明辉,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程丽珍,女,193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钟明辉,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林娟,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0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钟明辉、林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明辉、林娟连带赔偿损失7174.9元给申请执行人程丽珍,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明辉、林娟在银行的工存款7244.9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明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