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展浪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展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7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展浪。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孙陈楠,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展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展浪及其辩护人孙陈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吴展浪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村晚年宫前,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2、2016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吴展浪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农技校斜对面的马路边,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3、2016年5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吴展浪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好家宾馆一楼至二楼的楼梯处,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毒品1包和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重0.3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展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检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详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展浪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展浪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孙陈楠提出的相应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吴展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展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二、被告人吴展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三、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涉案毒品0.37克,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刘秋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林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