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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刁玉娟申请刁忠志宣告死亡一案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玉娟,刁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刁玉娟,女,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刁忠智,男,1934年11月12日生,汉族,原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刁玉娟来院称:申请人与被申请���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失踪前一直与次子刁学义共同生活居住。2009年2月4日21时被申请人突然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在申请人及其家人一直寻找未果的情况下,无奈于2009年2月7日13时50分许向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东局子派出所报警,请求警方协助查找被申请人,但经多方多年寻找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刁忠智死亡。经查:刁忠智,男,1934年11月12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3411122132。申请人刁玉娟与被申请人刁忠智系父女关系。刁忠智的妻子赵淑英已经于2005年1月21日死亡,刁忠智共生育五名子女:刁亚杰、刁玉杰、刁学铭、刁玉娟、刁学义。被申请人刁忠智于2009年2月4日走失,刁学义于2009年2月7日在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东局子派出所报警。经申请人刁玉娟及其亲属多方查寻,并经警方寻找,刁忠智至今去向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8月15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刁忠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刁忠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刁忠智于2009年2月4日走失,虽经申请人刁玉娟及其亲属、警方多次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至今仍下落不明。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东局子派出所也证实刁忠智去向不明,且本院发出寻找刁忠智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刁忠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仲菲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邰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