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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9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扭科尔诉被告曲比尔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扭科尔,曲比尔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9民初72号原告:扭科尔,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布拖县。被告:曲比尔日,男,60岁,彝族,退休职工,住布拖县。原告扭科尔与被告曲比尔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扭科尔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扭科尔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扭科尔负担。审判长 贾史 子初审判员 张   丞审判员 邓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