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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强、赵风贤与袁常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刘梁芳、陈炜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孙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赵风贤,袁常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刘梁芳,陈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孙长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风贤。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常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法定代表人:郑颂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梁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炜。法定代理人:王玲。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九龙路**号。代表人:张伟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子,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长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岑,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强、赵风贤诉被上诉人袁常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刘梁芳、陈炜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孙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强、赵风贤于2016年9月9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强、赵风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强、赵风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96元,减半收取4598元,由上诉人李强、赵风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照令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金 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