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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1740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温树林,职员。被告王永芹。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农商银行)与被告王永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云农商银行委托代理人温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灌云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到期借款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30日,被告王永芹向我行借款90000元,到期日为2007年10月20日,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02‰,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王永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0月30日,被告王永芹向原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借款9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6年10月30日至2007年10月20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02‰,并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点一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永芹至今未还。另查,2012年12月25日,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灌云农商银行,其债权债务转为灌云农商银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的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批复,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永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灌云农商银行,其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故王永芹理应按约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在此纠纷中,王永芹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永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02‰,自2006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07年10月20日止;逾期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点一,自200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76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永芹负担。鉴定费752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徐继东人民陪审员  赵 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