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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吕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314号原告吕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罗某,女,汉族,1974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吕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吕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静涵人民陪审员  刘中原人民陪审员  李亚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