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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雅安市金泰鼎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金泰鼎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492-2号原告:雅安市金泰鼎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荣,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肖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雅安市金泰鼎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雅安市金泰鼎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74,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九种植种苗基地大棚、组培室建设工程转包安装修建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与原告。现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未按约定结算支付清保修金。被告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业主方华润三九(雅安)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药种子种苗基地大棚、组培室建设工程承包安装修建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雅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主张的仲裁问题约束的是与华润三九(雅安)药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问题,本案中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三九种植种苗基地大鹏、组培室建设工程转包安装修建合同》已载明合同履行地点在雅安市雨城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吏配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