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丽彬与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彬,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390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彬。委托代理人桑涛,系申请执行人赵丽彬之夫。被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克剑,总经理。被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克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8374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9549.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