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81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建军与邓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军,邓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4688号原告:何建军。委托代理人:李旺,阆中市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小兵。原告何建军与被告邓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何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 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晶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