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258号原告:冯某,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彭某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冯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秋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