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永举与胡永华、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举,胡永华,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031号原告陈永举,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曦哲,河南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华,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阳区。被告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3单元14层1402号法定代表人李秀然。原告陈永举诉被告胡永华、河南鑫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法进行了多次送达后仍无法送达。法庭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全部退回原告陈永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