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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程广用与岳广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广用,岳广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536号原告程广用,男。委托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广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广用诉被告岳广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广用负担。审 判 长  岳俊峰审 判 员  卢晓军人民陪审员  马栋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庆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