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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汉中市某某区某某路,居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息共计592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单位无法联系,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城固县国土资源局缴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院依法冻结(扣留)该款25万元(其中涉及其他三案)。现因该款未结算,无法划拨提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