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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陈月昌与:周兰琴、:陈旭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昌,周兰琴,陈旭,陈霓云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民初12720号原告:陈月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兰琴。被告:陈旭。被告:陈霓云。原告陈月昌诉被告周兰琴、陈旭、陈霓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月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茜伦、被告陈旭及被告陈霓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兰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月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闸园二村XXX幢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份额。事实与理由:被告周兰琴系被继承人陈德祥之妻,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原告陈月昌、被告陈旭、被告陈霓云及陈彩虹。其中,陈彩虹未结婚生育,于2012年2月11日去世。陈德祥于2008年12月16日去世,遗有涉案房屋一处。原、被告关于该遗产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讼来院。被告陈旭辩称:原告有赡养能力,但其对父亲陈德祥未尽赡养义务,不应享受继承的权利。亦不同意对房屋进行分割。被告陈霓云辩称:母亲周兰琴病重,靠涉案房屋的租金支付医药费,希望暂时不予分割,让母亲安度晚年。具体继承份额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兰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德祥于2008年12月15日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与被告周兰琴系夫妻,两人婚后共同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原告陈月昌、被告陈旭、被告陈霓云及陈彩虹。陈彩虹于2012年2月10日去世,生前未婚未育。陈德祥父母已先于陈德祥死亡。1995年至2000年间,陈德祥与周兰琴共同购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德祥名下。现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继承份额无法达成一致,遂涉诉。另查明,被继承人陈德祥生前与被告周兰琴共同居住于被告陈霓云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闸园二村XXX号XXX室房屋,陈德祥的退休工资足以维持两人生活开支,无需子女经济帮助。被告陈旭逢年过节去探望,被告陈霓云每隔十天左右去探望,原告陈月昌从未前去探望。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只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被告户籍信息、陈德祥户籍信息、陈彩虹户籍信息、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关于陈德祥继承人问题,被告周兰琴系其配偶,原告陈月昌、被告陈旭、被告陈霓云以及陈彩虹系其子女,故上述人员均系陈德祥的法定继承人。陈彩虹生前未婚未育,其母亲即被告周兰琴系其法定继承人。陈彩虹死亡后,其从陈德祥处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周兰琴转继承。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若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作为涉案房屋份额的一半应系被告周兰琴的财产,其余为陈德祥遗产。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本院在确认涉案房屋继承份额时,对周兰琴酌情予以照顾,对陈月昌酌情予以少分。经继承后,确认由周兰琴占74%的份额,陈旭、陈霓云各占10%的份额,陈月昌占6%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德祥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闸园二村XXX幢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陈月昌继承6%的份额,由被告周兰琴享有74%的份额,由被告陈旭继承10%的份额,由被告陈霓云继承10%的份额。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陈月昌负担264元,被告周兰琴负担3,256元,被告陈旭负担440元,被告陈霓云负担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